大理寺

引证解释: 掌管刑狱的官署。 秦 汉 置廷尉,掌刑辟。 北齐 设大理寺,历代至 清 皆相沿。 明 清 与刑部、都察院为三法司,会同处理重大的司法案件。参阅 《 隋书 ·百官志中》 、 《清通典·职官五》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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